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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医保政策】最新酒泉市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知多少?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25年06月05日 点击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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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1日,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《关于调整酒泉市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》,以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,保障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。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有如下调整,其他按原政策执行。

一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

(一)调整住院起付标准。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,住院起付标准为:一级医疗机构100元/次;二级医疗机构500元/次;三级医疗机构700元/次。

(二)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市《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《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》和《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》(以下简称“三个目录”)的住院医疗费用,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后,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,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不同比例支付。其中: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8%;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6%,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4%。

(三)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。

二、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

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,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给予补助,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。其中:12 万元以上到22万元的部分,按照90%补助;超过22万元的部分按照 95%补助。

三、调整职工乙类药品、项目支付标准

将职工医疗保险“三个目录”内乙类药品、诊疗项目、医用耗材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10%调整为5%。